.重大傷病申請程序::
一、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請院所以網路代為申請或掛號郵寄或親至健保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
-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30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若申請書有加蓋醫師章及特約醫療院所關防者,可免送診斷證明書。
- 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具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二、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失效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三、如果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服務電話: (02)2348-6771 或 (02)2348-6772。
.重大傷病證明使用須知: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二、重大傷病證明期限屆滿後,保險對象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得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補發〔自94/3/1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已註記於健保IC卡上,除第6類以外之重大傷病原有紙卡遺失或毀損時,毋需申請補領〕。
三、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
-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
病之相關治療。
-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所以只有與重大傷病
診斷相關的病才免自行負擔費用)
四、 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
傷病證明,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
五、 對上述有疑問者,歡迎電洽服務電話:
(02)2348-6771 或 (02)2348-6772
.申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應備文件:
- 戶口名簿
- 身分證(十四歲以下免持)
- 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印章
申請流程:
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
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
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區公所主
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承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事項之主管機
關,諮詢電話:2759-9595)。 |